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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同事因为那个破产的事职工的利益受到了损伤,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关于法院破产申请职工安置费用的事!
你好,要是破产的话,在法院破产申请职工安置费用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好,在合同中,法院破产申请职工安置费用的问题,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5日宣告企业破产,则破产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到2009年2月5日终止。
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在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5)其它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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