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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去年发布的《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7条有同样规定),因此,税法只是授予税务机关破产程序参与权,而没有授予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同时,根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只是在破产清算环节,在纳税人未结清税款的情况下,为保障税款优先权而参与清算程序(这与当前实务中,税务机关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参与破产程序,也存在着不够协调之处)。
2018-06-06 23:21: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