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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张** 山西-晋中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6.05 12:07:18 4884人阅读

以前大学有一位山东的同学,家境平寒,人也自卑,毕业之后再没联络,只是最近听说他在山东因为盗窃入狱了,挺可怜的。想知道山东省烟台市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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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烟台市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的回答,希望采纳

2018-06-05 12:1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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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盗窃数额未达到1 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烟台市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的回答,希望采纳。

2018-06-05 12:0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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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山东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根据两高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的执行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二、山东省盗窃罪如何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020-11-17 19: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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