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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庭添加的第三方在申请再审申请时是否要列入再审被申请人?

ask****102 上海 办案流程咨询 2018.06.04 17:27:24 680人阅读

一审法庭添加的第三方在申请再审申请时是否要列入再审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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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1322条

可以列名原审地位

2018-06-04 17:58:07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8612条

需要列上的

2018-06-05 09:45:54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1005条

列为第三人

2018-06-04 18:04:08 回复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44528条

可以列明原审地位

2018-06-04 17:32:15 回复
地区:上海- 咨询解答:2879条

具体什么情况?

2018-06-04 17:51: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表明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列明在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有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送达代收人的,要按照顺序写明姓名、职务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关于再审当事人的称谓,以前并无统一,司法解释则明确采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的提法。实践中有的使用“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虽不合乎审监解释规范,但无关宏旨,但不要再使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等表述了。
如果当事人的现住址与原审中的住址有变化,则要明确表明当事人原住址和现住址,以便能准确发送诉讼文书。如果当事人现在的身份状态较原审已经发生变化,如裁判生效后自然人死亡、宣告失踪,企业已经宣告破产、合并或者分立,则应当表明这种变化,并写明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权利义务承继人等。值得一提的是,要尽量在当事人后写明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便于法官联系。实践中,由于无法联系、无法发送诉讼文书,被视为撤回再审申请的亦多有之,不可不慎。
申请再审人原则上限于原审当事人,其他人不能作为再审当事人,否则即为再审当事人不适格,应当以诉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此即为当事人恒定主义的严格要求。但不能理解为原审当事人不问条件均可为再审申请人。例如,对于生效裁判获全部胜诉的原审当事人,无申请再审的利益,因欠缺诉讼利益要件不能成为适格的再审申请人。但获得部分胜诉的当事人对于败诉部分有诉的利益,故为适格的再审申请人。再如,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作为再审理由的,适格的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因为诉讼行为能力制度乃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免于无辜受损的制度。
在必要共同诉讼场合,基于诉权不可分割行使原则,全体共同诉讼人应当作为共同申请再审人其中只有部分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其他人怠于行使诉权的,该如何处理,不无疑问。由于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对其他人有利,大陆法系立法均将其他人作为再审共同原告处理。但我国审判实务上的做法是,将未申请再审的共同诉讼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不必列为共同申请再审人。分别提出再审申请的,即便再审理由各不相同,再审会进行强制的主体诉的合并,再审事由也予以合并审查,不区分何人提出。对立的当事人均不服原审裁判,同时或者先后申请再审的,均为申请再审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表明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列明在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有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送达代收人的,要按照顺序写明姓名、职务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关于再审当事人的称谓,以前并无统一,司法解释则明确采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的提法。实践中有的使用“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虽不合乎审监解释规范,但无关宏旨,但不要再使用“申诉人”、“被申诉人”等表述了。
如果当事人的现住址与原审中的住址有变化,则要明确表明当事人原住址和现住址,以便能准确发送诉讼文书。如果当事人现在的身份状态较原审已经发生变化,如裁判生效后自然人死亡、宣告失踪,企业已经宣告破产、合并或者分立,则应当表明这种变化,并写明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权利义务承继人等。值得一提的是,要尽量在当事人后写明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便于法官联系。实践中,由于无法联系、无法发送诉讼文书,被视为撤回再审申请的亦多有之,不可不慎。
申请再审人原则上限于原审当事人,其他人不能作为再审当事人,否则即为再审当事人不适格,应当以诉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此即为当事人恒定主义的严格要求。但不能理解为原审当事人不问条件均可为再审申请人。例如,对于生效裁判获全部胜诉的原审当事人,无申请再审的利益,因欠缺诉讼利益要件不能成为适格的再审申请人。但获得部分胜诉的当事人对于败诉部分有诉的利益,故为适格的再审申请人。再如,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作为再审理由的,适格的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因为诉讼行为能力制度乃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免于无辜受损的制度。
在必要共同诉讼场合,基于诉权不可分割行使原则,全体共同诉讼人应当作为共同申请再审人其中只有部分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其他人怠于行使诉权的,该如何处理,不无疑问。由于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对其他人有利,大陆法系立法均将其他人作为再审共同原告处理。但我国审判实务上的做法是,将未申请再审的共同诉讼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不必列为共同申请再审人。分别提出再审申请的,即便再审理由各不相同,再审会进行强制的主体诉的合并,再审事由也予以合并审查,不区分何人提出。对立的当事人均不服原审裁判,同时或者先后申请再审的,均为申请再审人。

您好,针对您的再审申请书如何列当事人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如何列?
1、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一般是原审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案外人一般不能作为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对标的物有主张权利,但不能通过新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利益的案外人。例如,将案外人的财产判决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案外人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利益的情形。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来确定,一般是指原审中胜诉的当事人。
3、再审其他当事人
再审其他当事人是指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应该按照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列明。如果当事人一审和二审中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则按照一审地位列明即可。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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