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
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专业解答在特定情况下,譬如当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威胁到司法公正性或产生逃逸风险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控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且任何情况都不能滥用这项措施。同时,也需要努力保障被监视人应有的基本人权和权益不受侵犯。
专业解答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中,将其变更为逮捕的法律依据及条件是什么关于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若被监视居住人员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场所;进行阻碍或干扰证人的作证行为;故意毁损、篡改或捏造证据,以及与他人坦白或串通共谋;在未得到执法机构的特许情况下私自会见他人及通信联络;且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规则,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如确需采取逮捕措施,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
专业解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常需时多久方可释放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该期限是不包含在看守所中所呆的一个月时间里进行独立计算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刑事拘留后,在法律层面上仅属于涉嫌犯罪人员,任何一位公民在未经过人民法院作出定罪裁决之前,皆不能被认定为真正有罪之人。
专业解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主要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目的是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同时不妨碍司法推进。该措施实施的基本依据是案件情况或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可供羁押。与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相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较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规避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
专业解答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管制一天折抵刑期一天,拘留或者有期徒刑两天折抵刑期一天。如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或证据不足,可能会解除监视居住,具体的解除时间则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调查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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