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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民事上诉状继承纠纷的上诉书是怎样的?

左** 广西-玉林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5.26 11:59:54 81人阅读

我最近因为继承方面的事情很烦恼,因为我有几个兄弟姐妹,但是他们都想继承父母的财产,最后我就和他们发生了继承纠纷,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民事上诉状继承纠纷的上诉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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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你提出民事上诉状继承纠纷的关于这一问题,首先,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200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200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200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证 据 目 录
一、一审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是依照法律规定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二、江北区人民法院邮寄(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的信封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才知道举证时间延长至2005年11月5日;
三、被上诉人于1980年前后控告其父母暴力干涉婚姻的材料
证明内容:证明被上诉人与其父亲自1980年起就关系不和,说明被上诉人未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可信性;
四、本案所涉房屋改建前后的产权证书
证明内容:证明该房屋改建前为41平方。

2018-05-26 12:0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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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1/2份额;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产证号:沪房地××字××第××号】为××与被告共同所有,双方各占1/2份额(见证据一)。原告系被告之父,××之弟(见证据二),因××精神残疾,原告也系××的监护人(见证据三)。天有不测风云,××于2012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中心医院不幸病世(见证据四),故,××上述房屋1/2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因××终身未婚,其既无配偶,也无子女;而其父××已于1999年9月15日去世,其母××也于1969年11月26日去世。这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去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原告是其唯一弟弟(见证据五),这样,原告成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现原告依法定继承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上是一份继承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我对父亲石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石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石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二被告将石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此致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石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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