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是指保留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改变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方与承转方经常会有一些流转纠纷出现,其主要的纠纷有: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
3、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
4、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的纠纷。
在处理这些纠纷方面,主要方法有: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承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3、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对于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应不予支持。
4、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的纠纷:让争议各方充分了解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也要从合同签订的时间、背景和土地经营现状等不同情况全面把握土地流转关系,不能死板地硬扣合同条文,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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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一)类型
因为地理条件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征地补偿款纠纷和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部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小,除种地外都有其他的谋生手段。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大量的农用地被征用,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表现为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靠地谋生,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收益明显增加,转让人、转包人纷纷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的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二)特点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出现的比较集中,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流转次数多,纠纷诉讼主体混乱。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有的仅以流转当事人为诉讼主体,有的加上村委会。
2、矛盾突出,庭审驾驭难度大。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诉讼能力偏低,陈述事实不清,给法官驾驭庭审带来很大阻碍。在土地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有理,因土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双方均不妥协,说话语气较冲,庭审中容易出现冲突,给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带来很大困难。
3、因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矛盾较多。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因为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流转方式的确认,例如转包与转让的认定、互换是否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等等。若流转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渠道确认,很多流转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确定,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证据较少,事实认定困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常用的证据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因为流转的不规范,承包合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等证据一般不存在或是有瑕疵。对于土地流转案件,庭审中用到较多的证据是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但是这类证据容易伪造,证明力较差,在审理中会出现同一个村委会就一个事实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情况,致使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土地流转案件证据的匮乏、瑕疵或矛盾,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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