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你好像要知道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应该了解一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第
一,父母协商决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1.父母最了解子女随谁生活对子女最有利。
2.父母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可以减少子女的精神负担和其他消极影响
3.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能够顺利执行。协商原则同样适用于抚养权变更争议的解决。第
二,在发生争议时的判决原则是从考虑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和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17条细化了抚养权变更标准,规定了抚养关系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如果有争议诉至法院应另行起诉,应作为新案审理,在法律上不认为是对原案判决的变更。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当事人就该抚养权变更争议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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