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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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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力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王** 河北-沧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18 14:36:30 103人阅读

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前就喜欢吵架要离婚,我想问问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力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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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
相关知识: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格式及范本汇总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财产分割协议,又称分单,分产契约,是共同财产共有人之间就各所有人应获财产份额进行分割,或者部分所有人从共同财产中分出自己的份额时所订立的文书。分单须经共同财产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方能订立,一般由代书人代书,并由见证人在场证明。
二、写作内容和方法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参加析产的双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同时还要注明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简要写明具体原因。
(2)具体分配(析产)方案写明共有人分产的具体方案及所分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写明每一个共有人分得的具体财产情况。如果分得的财产较多,要列出清单,分别予以说明,并在分单中具体标明清单属于分单的组成部分。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律师代书后,也应在分单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代书并担任见证人的,应写明见证人身份。希望我对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力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2018-05-18 14:4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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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财产分割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经过公证后,法律效力更强。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希望以上对 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力是什么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2018-05-18 14:38:30 回复

A诉称,A与B原是夫妻。双方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之前,双方对财产、债务等进行了处分,因此,A要求根据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享有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B未作答辩。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根据A的举证,A、B先后签订了日期为2011年11月26日和2011年11月29日二份离婚协议,在前一份协议中载明,双方尚存在共同债务约150万元,B名下的上海市徐汇产权房在离婚后A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但在后一份协议中,双方又确认无共同的债权、债务,也未写明离婚后A对系争房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可见二份协议中关于债务的存在与否和房产处置完全不同。虽然前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共同债务的承担和离婚后对系争房产的分割意见,但在附在民政局离婚材料中的第二份协议中并没有对系争房产处分的意见,A在明知第二份协议中没有关于离婚后A享有系争房产50%份额的情况下,依然与B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且在离婚后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双方并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系争房产的产权至今仍登记在B名下,所以第一份离婚协议仅是双方曾经的约定,已被后一份离婚协议所替代,因此,法院采信2011年11月29日离婚协议的效力。因第二份协议中未约定A于离婚后对系争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故A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而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点评本案中A、B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应以哪份协议内容为准?依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A、B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离婚登记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的,应当将签写时间在后的协议视为对签写时间在先的协议的变更。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本案中A与B在离婚登记时,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这证明双方是经过多次协商后才确定的行为,不存在一向对方施行欺诈、胁迫等情形,A在明知前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共同债务的承担和离婚后对系争房产的分割意见,但最后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系争房产的处分意见,在此情况下仍与B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在离婚后较长的时间内,双方并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实中也是在按后一份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所以应以双方最后确认提交离婚登记机关存档的离婚协议为准。此外,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由于离婚双方毕竟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全部或大部分财产,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综上所述,法院最终确认采信后一份即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因第二份协议中未约定A享有系争房屋一半的产权,故A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上文为您解答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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