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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例外的情形有哪些?

付** 河北-张家口 消费权益咨询 2018.05.07 01:54:34 85人阅读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现在想购买房屋,但是他现在没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想咨询一下优先购买权的例外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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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有如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维护使用关系的稳定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
  我国是靠亲情和人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根据《民通意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出租人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这种损害更为明显。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2018-05-07 01:5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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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有什么

    律师解析 1、购房人买受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 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购房须用于消费,购买商业经营用房者不适用本条。 2、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无法行使优先权。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违章建筑无法通过司法拍卖实现价值。 (2)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事建筑。 (3)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公益为目的建设的教育、医疗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如公办小学、医院等。 (4)无法独立存在的工程,或者分割后将影响主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附属工程,如市政道路、门卫配电房等。 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诉讼保全措施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保全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程序上也存在障碍。 5、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2024.10.19 13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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