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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执行监视居住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张** 四川-乐山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5.06 19:18:30 3799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最近被执行监视居住,他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委托我问一下哺乳期执行监视居住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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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予收拘。显然十八个月的应当收拘,其他行政处罚也应当执行。
  相关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2018-05-06 19:3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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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哺乳期内实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哺乳期满后执行原判
《监狱法》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上面就是哺乳期执行监视居住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2018-05-06 19:2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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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到期,变更监视居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至于案件细节本人未参加庭审,不能做出任何判断与分析。
3、司法伤害鉴定当事人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4、以前好向回答过你,并告之法院应变更强制措施,果不出所料,那么,就以上提问内容来看,本人凭30多年法律经验上看,你可能要获刑,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面就是你提出对采取执行监视居住措施有异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2020-11-06 20:5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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