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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分包合同开票税率,以及清包工,和甲供材合同区别
1、首先应该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甲方材料的应该计算取费的具体约定条款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则需要双方另行协商补充相关约定条款。2、在安装工程中的大部分费用费率计取都是以定额人工费为基数的,只有税金才是以税前造价作为基数的。3、甲供材一般是参与税金的计算,并在税后造价中扣除甲供材金额;另外甲供材一般应计算甲供材料保管费,费用一般中1.01.5%之间(需要双方协商具体费率)。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建筑行业内,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关于劳务分包的合同。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设方就是日常说的甲方鲁地税函[2008]23号:合同条款二,开建安票应是按实际“工”的部分开具.材料设备供应1,在合同条款中材料设备供应条款中注明甲方供应材料名称即可例如,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除主材以外的辅助材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建筑施工工程允许甲方供材。建设方凭材料供应方发票入账。因此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应计入施工方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对包工不包料的项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交税按包工包料金额计算交纳、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甲方供应材料,石子等(定额规定主材)2:水泥
(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劳务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选择的税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体为:①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②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④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②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④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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