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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适用保证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王*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5 15:02:49 18人阅读

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不当得利适用保证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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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都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定,不当得利不是物权,是一种债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它一般适用于二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018-05-05 15:1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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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有哪些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管辖地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五、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保证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8-05-05 15:0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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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新员工通过职前培训考核合格录用的,公司将于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已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且该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一)、
(二)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经员工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如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仅签订至其达退休年龄的前1天。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如因工作需要并结合员工的工作态度、表现、能力及绩效等因素,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时,需变更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人员调动申请书》上签章确认;

2、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的事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双方各执一份;

(二)如员工拒不接受上述此类正常的调岗,可视为不配合公司的岗位调配,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在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妥一切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追索经济赔偿和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职期间因故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详见公司《奖罚规定》中第三章第
六、七条关于辞退、开除的说明。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公司将根据其在职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及能力等进行综合鉴定评价,确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由所属部门管理者和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合同期满人员鉴定面谈” → 填写《员工劳动合同期满鉴定表》→ 根据其工作态度、表现及能力等进行评价 → 评价“一般”及以上者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评价“差”及以下者,则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
2、优点: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更适合现阶段中国发展国情。在客观条件限制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发达,纳税意识不够高),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税收。缺点: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分类所得税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而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交税的现象。
3、它分为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实行分类征税模式。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费用扣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减免税: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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