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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损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有哪些程序?

孙** 天津-开发区 保险理赔咨询 2018.05.05 09:51:01 1100人阅读

我在一家船舶公司做船上的大副。这次出海的时候我们船碰到了礁石然后船漏了,在附近的港湾搁了浅。现在想保险理赔。船舶海损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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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发生事故最近的保险公司的检验机构确认事故
然后按照事故的情况在进行确定
如果是全损最简单了,提供提单、装箱单、发票、保单正本及船长的共同海损发布函和共同海损理算书就可以理赔了
如果不是部分海损就比较麻烦
在提供提单、装箱单、发票、保单正本及船长的共同海损发布函和共同海损理算书这些之外,保险公司还要核实这条船连船带货共多少金额,保险公司保险的货物总价值的占比,然后算出分摊费用。
总之共同海损发生之后
最要紧的是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
担保函由保险公司出具或者是当地的检验机构出具
共同海损分损失费用和分摊费用
如果船舶在货运租期内
也有可能是共同海损
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必须是共同海损处理造成的事情

2018-05-05 10:0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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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海损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有哪些程序,回答如下: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
(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3、部分损失
(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4、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保险人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予以负责。本款也称“姊妹船”条款。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进行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时,要根据船舶的实际损失情况来定,并及时进行理赔申请,确保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2018-05-05 09:53:0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具备条件 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 二、申请主体 船舶所有权人。 三、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 (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条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理申请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二、初审
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四、审批
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 签发人。审批人应当:
1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
2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
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
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
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
五、发证
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单》上填写船舶登记号(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时)。
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登记内容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并打印有关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
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的证书制作人根据《审批单》制作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有关费用并发 放证书。
5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还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
《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具备条件 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 二、申请主体 船舶所有权人。 三、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 (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条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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