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2018年青岛市工伤待遇的待遇标准是什么,希望知道的人回答谢谢!
首先,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单位是不能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关系的。
第二,在以上条件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前提是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所以如果合同到期,或者马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话,您可以得到的金额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6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4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1个月您本人的工资。
如果暂时不离职的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以在您离职的时候再拿。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这三个月的工资是属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不算在赔偿金里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停工留薪期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医嘱、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等上有医生注明来证明需要休息的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以上就是对青岛市工伤工资标准2018是怎么样规定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20-11-06 20:10:2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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