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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保额是否计入总保额?

贾* 四川-雅安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18.05.04 11:18:13 69人阅读

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现在投资方要求我们一定要参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我们都是不太懂这个保险知识的。我帮我们老板问下: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保额是否计入总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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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及赔偿范围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即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工程一切险”合并在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它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1)包括:
①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③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所有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除外责任
包括:
①属于工程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物质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和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有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险人根据他们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保险期限
(1)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①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起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②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间如何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五、赔偿处理
在发生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①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结伴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②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支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③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2018-05-04 11:2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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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保额是否计入总保额?回答如下:
工程险第三者责任的保额计入总保额。
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介绍:
一、 保险金额
(一)此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它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荷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此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工程总造价,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此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造价,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公司将根据此保险单总则中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二、比例赔偿
  在发生此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公司按此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2018-05-04 11:1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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