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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工伤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唐* 广西-桂林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5.03 15:21:00 1032人阅读

你好,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南京调整工伤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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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呢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及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新录用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及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8-05-03 15: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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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
(3)2017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 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 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 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三、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面就是你提出南京调整工伤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2018-05-03 15:23:00 回复

本次南京工伤待遇调整待遇的调整对象为: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3)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3)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86元,二级每月增加365元,三级每月增加344元,四级每月增加32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增加伤残津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5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546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7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9元。
三、相关要求
(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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