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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购买交强险如何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且违反会车规定驾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邹某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且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某公司在距离被占用道路或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未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要求采取警示、安全防护措施,其过错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被告邹某和被告某公司对黄某的死亡后果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虽然客观上造成了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二被告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该后果,而是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的损害,故二被告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各自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被告邹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未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得受害人在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权利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六原告要求被告邹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8-05-02 19:43: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