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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咨询一下那个申请人对行政复议除外的问题!

董** 青海-果洛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5.01 04:10:35 7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知识产权官司的原因在申请复议呢,我想要知道那个关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除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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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申请人对行政复议除外的事,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2018-05-01 04:1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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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咨询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除外的问题,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018-05-01 04:11:35 回复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 《行政复议法》 明确规定,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 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 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 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 政行为一概排除。 《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地、 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 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 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 (二)违法和不当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 法人或其 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争议案件。 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 很大区别。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 是否合法为标准, 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适当, 法院 一般不予干涉, 所以也不受理。 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适当。 只要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就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 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 不受法律保 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 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 人的权益为特征, 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 产权, 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凡是公民所享 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 为, 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 受侵犯的公民、 法人 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的规定

您好,你问的拆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一般是通过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您好!对于行政复议不加重的例外的问题,一般在确立复议不加重处罚原则,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复议权,确保行政处罚当事人无风险复议,完善对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复议不加重处罚原则所禁止的加重处罚,不仅包括对当事人全部处罚在总体上的加重(如增加罚没款总额、增加申辩前未告知的处罚方式等),也包括将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某一项处罚在幅度上加重(如增加罚款金额、增加没收财物数额、增加行政拘留天数等),还包括将告知当事人的某一种处罚方式改为对当事人更为不利的其他处罚方式(如将责令停产停业改为吊销证照,将警告处罚改为罚款、没收等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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