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接受最后的复议决定结果,申请人可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和解,也可以应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和解协商,并在和解协商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要求和理由,争取一个争议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处理结果。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2018-04-27 18:36:02 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针对行政复议法中的和解与调解 (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1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和解。
2018-04-27 18:33:0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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