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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主张解除合同的管辖的问题

罗* 西藏-拉萨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4.22 21:13:14 14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昨天签了一份合同想要解除,她让我给她问一下那个关于主张解除合同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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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人民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不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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