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被害人的近亲属一般不能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被害人的堂弟属于利害关系人,原则上应当回避。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使勘验检查职权的公安司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被害人的堂弟和被害人有亲属关系,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担任见证人会影响程序的客观中立,因此不合适。如果办案单位违规让其见证,属于程序瑕疵,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判阶段申请排除相关瑕疵证据或要求合理解释。你要关注的是见证人身份是否写进了笔录,以及见证过程是否真实,这些都会影响到证据资格。
2026-10-14 19:39:09 回复
一般不能。侦查活动见证人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堂弟是亲属,容易被认定可能影响公正,公安应另找合适人员见证。若已让其见证,可向检察院提异议,要求补正或重新取证;影响公正的,申请排除该证据。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 询。
2026-10-14 19:2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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