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把车撞了要误工费这个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误工费这个确实是存在的,从法律意义上说误工费就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你把对方的车撞了,使得对方的工作因此而被耽误了,把车撞了要误工费也是合情合理的,不过这个要根据他从事的行业和岗位来计算对方误工费,不能他要多少就给他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破损车辆维修费用,车上装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由于车辆损失或者无法修复的车辆重置费;
(三)根据法律规定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
目前法院支持的就是对营运车辆有所谓误工费的赔偿。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话也有赔偿。
但是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则不会产生误工费;如果对方车辆不是营运车辆就不会有损失,如果需要对方举证。另外,如果需要赔偿的,我们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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