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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取保候审之情形相同,监视居住也有实施期间重复 计算之问题,修法后第 77条规定:“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 超过 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据 此分别规定三机关各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期限分别不超过 6个月。因此,就有可能出现极端情况即 三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此时被 追诉人就被监视居住达到一年半之久,实有侵害犯罪嫌疑 人的权利,且违反了法律关于监视居住之期限规定。
2018-04-21 17:15: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