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应当由主张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主体就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实践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018-04-20 23:51:00 回复
你好,根据规定不当得利连带责任认定:
1、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您好!你咨询的返还不当得利连带责任的问题,律师告诉你我国《民法通则》设立民事责任制度,目的就是要通过使违法方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就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而言,其最初产生于衡平思想,目的在于恢复因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当变动而被破坏了的社会公平。其基本功能在于“取去”受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的利益,所谓“受领的利益”,抽象而言,即指财产总额的增加,包括财产总额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种情况。就具体事例而言,财产的积极增加表现为:
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等。
2.财产权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加强。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
3.财产权利限制的消灭。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消灭。4取得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5.债务消灭。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即为其财产的增加。财产的消极增加表现为:
1.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
2.本应负担的债务而后来不再负担或少承担。
3.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限制。而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受的损害。“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包括侵害他人人格权及财产权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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