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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代写起诉书吗?程序是什么?

苟** 四川-甘孜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4.19 21:19:41 3163人阅读

叔叔现在在法院处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起诉了,问一下大家关于法院可以代写起诉书吗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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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最好写。
稍微有点文化都能写。
在百度可以找到格式,法院也有一个空白起诉书。
只要填写进去就可以了。
找人代写200块左右!

2018-04-19 21:2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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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可以代写起诉书吗这个问题,一般收费在100元左右。  说明:
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根据江苏省和其他省市的收费规定,实践中代书一般都在100元左右。
3、如果你把有关的案情说清楚或发到信箱中,我会为你提供免费帮助,省了你这一张“红版”。呵呵

2018-04-19 21:20:4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变更法人代表的具体流程:(一)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准备材料1、新营业执照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全体股东亲笔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过去工商局要求变更法人代表必须法人代表亲自到场,从今年6月开始,法人不必亲自到场,但是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果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的,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想办法解决。在变更法人代表前,先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全体股东在相关法定文件上签字。工商局只有收到有全体股东签字的材料才能受理变更事宜。(二)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准备材料1、新的营业执照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租房协议原件;4、股东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继续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租房协议原件也有许多讲究,有的税务局要求贴印花税,还要证明出租人就是产权人,具体要求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而定,最好咨询专业代理公司。(三)变更质量监督局公司登记信息准备材料1、新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股东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虽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没有出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是质量监督局登记的公司信息里面有法人代表的信息,所以也应该携带资料去变更登记信息。(四)变更开户银行法人代表信息准备材料1、新的三证原件;2、原银行开户许可证;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当公司三证都变更好以后,最后去开户银行去办理法人代表变更事宜。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变更法人代表的具体流程:(一)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准备材料1、新营业执照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全体股东亲笔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过去工商局要求变更法人代表必须法人代表亲自到场,从今年6月开始,法人不必亲自到场,但是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果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的,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想办法解决。在变更法人代表前,先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全体股东在相关法定文件上签字。工商局只有收到有全体股东签字的材料才能受理变更事宜。(二)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准备材料1、新的营业执照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租房协议原件;4、股东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继续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租房协议原件也有许多讲究,有的税务局要求贴印花税,还要证明出租人就是产权人,具体要求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而定,最好咨询专业代理公司。(三)变更质量监督局公司登记信息准备材料1、新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股东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虽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没有出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是质量监督局登记的公司信息里面有法人代表的信息,所以也应该携带资料去变更登记信息。(四)变更开户银行法人代表信息准备材料1、新的三证原件;2、原银行开户许可证;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当公司三证都变更好以后,最后去开户银行去办理法人代表变更事宜。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依职权发动。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要说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债权种类与数额,代位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人民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应予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例如,被执行人根据购销合同对第三人供货后,第三人应付货款给被执行人,那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则享有到期债权;又如被执行人承建某工程,但尚未竣工,也就无法验收,此时债权尚不明确,也未到期,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代位执行。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则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而不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这里的履行通知既区别于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也区别于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实践中有些以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履行通知,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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