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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是否明确业主多年欠缴物业费,只缴最后3年,前面的欠费可以不缴?
《民法典》未作此规定。物业费欠缴虽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但各期费用独立起算。若物业公司持续催缴,时效中断,全部欠费仍须缴纳;仅在其怠于主张且无中断事由时,方可就超期部分提出时效抗辩,并非前面费用法定免除。请仔细核对物业催缴记录。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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