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人已故,女儿已迁户婆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过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她和兄弟继承同样份额的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女儿与兄弟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继承权基于法定继承规则,与女儿是否迁户、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受过其他拆迁补偿无关。具体法律逻辑与权益分析如下:1.继承的客体是“房屋”而非“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即“地随房走”)。女儿虽因婚嫁迁户婆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屋。2.继承权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子女(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女儿是否享受过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权益,不能以此剥夺或抵扣其对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