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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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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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通常无需支付“青春费”,因为法律上并无这一概念。
离婚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明确法律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给予补偿。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单纯以青春流逝为由主张“青春费”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法院支持。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离婚时主张权益应依据法律规定的补偿或赔偿情形,而非“青春费”。
2.若符合补偿或赔偿条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法律中不存在“青春费”概念,在离婚时,一般不用支付所谓的“青春费”。这意味着不能仅仅以青春流逝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予费用。
(2)离婚经济补偿或赔偿有具体法律规定。一方若在家庭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对方应给予。
(3)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单纯的青春流逝主张“青春费”,因缺乏法律依据,通常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提醒:离婚时涉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需符合法定情形,不要以无法律依据的“青春费”主张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一)若在离婚时,一方以“青春费”为由要求另一方支付费用,不应盲目答应,可明确告知对方法律上并无此概念,此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若一方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在离婚时主动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三)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法律里没有“青春费”的说法,离婚时一般不用给对方所谓“青春费”。
2.离婚经济补偿和赔偿有规定。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工作等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给予。
3.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4.仅以青春流逝要“青春费”,没法律依据,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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