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牟利,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满足其一即立案。
2026-05-13 13:37:10 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2. 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可能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
关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形
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 数量达到以下标准: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 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和细化。具体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认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司法实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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