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受赠人已取得财产,且赠与人怠于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受赠人主张权利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受赠人的权利,要求撤销赠与或让受赠人返还财产。
(二)若赠与人积极主张撤销赠与,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债权人追讨赠与财产,符合条件时可行使代位权。
2.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3.若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受赠人已获财产,赠与人又不积极向受赠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起诉撤销赠与或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4.若赠与人积极撤销赠与,债权人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结论:
债权人追讨赠与财产,在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受赠人已取得财产且赠与人怠于向受赠人主张权利时,可行使代位权;若赠与人积极主张撤销赠与,债权人则不能行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在赠与财产方面,当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一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受赠人已经取得财产,同时赠与人却不通过诉讼等合理方式向受赠人主张权利时,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受赠人的相应权利,比如要求撤销赠与或让受赠人返还财产。然而要是赠与人自身积极主张撤销赠与,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代位权了。若您在债权债务和赠与等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行使代位权追讨赠与财产。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若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受赠人已取得财产,同时赠与人怠于通过诉讼等途径向受赠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或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不过,若赠与人积极主张撤销赠与,债权人则无权行使代位权。
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不当赠与行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符合条件,尽快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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