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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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配在离婚时应及时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
(二)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原配可收集相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三)不建议原配在离婚后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失费,因为目前法律未明确赋予该权利,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原配离婚后一般不能向小三要精神损失费。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索赔对象是有过错的配偶,而非小三。
2.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配离婚时可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
3.因法律未明确原配可向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所以原配离婚后向小三主张通常难获法律支持。
结论:
原配离婚后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失费,通常得不到法律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原配应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而非小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配可在离婚时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然而目前法律未明确赋予原配向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权利。如果在婚姻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原配离婚后一般无法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失费。法律明确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是有过错的配偶,原配只能向其索赔,而不是小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涵盖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配在离婚时可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不过法律并未赋予原配向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权利,故原配在离婚后向小三索赔通常得不到法律支持。
建议原配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在离婚时及时收集配偶过错证据,向有过错配偶主张损害赔偿;二是调整心态,理性看待婚姻问题,避免采取不恰当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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