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证上的父母非亲生,是否可以补办领养证,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收养行为已依法登记,只是领养证遗失或损毁,根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领养证。补领时需满足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关系仍然维持等条件,并提交身份证件、户口簿、查档证明等相关材料。
若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如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等,被收养人也符合相应条件,如为孤儿等,那么可以尝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而非补办领养证。但如果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被收养人已成年等,通常无法补办领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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