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18600730504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土地所有权不可继承,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女儿能继承。
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户内成员去世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出嫁且户口迁出的女儿通常无法继续承包。而林地或通过招标等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出嫁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相关,女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户口已迁出的,可继承房屋并按“地随房走”原则使用,但房屋不得翻建、重建。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权益继承的宣传,让民众清晰了解规则。同时,完善土地权益继承的服务流程,方便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分析:
(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可以继承,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女儿能够继承。
(2)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承包期内户内成员去世,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若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出该户,一般无法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情况。
(3)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出嫁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
(4)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相关联,女儿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户口已迁出,可依法继承房屋,按“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不能翻建、重建。
提醒:
土地承包和宅基地继承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若户内有成员去世,户内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若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出该户,通常无法继续承包。所以建议女儿若想继续参与承包,尽量保留户口在承包户内。
(二)对于林地或“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出嫁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应及时了解承包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宅基地,若女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若户口已迁出,虽可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但不能翻建、重建。可在房屋状况良好时合理使用,避免房屋自然损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可继承,但女儿符合条件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2.家庭承包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户内成员去世,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出嫁且户口迁出的女儿一般不能继续承包。
3.林地或“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出嫁女儿有权继承。
4.本集体成员女儿可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户口迁出的,可继承房屋按“地随房走”使用,但房屋不得翻建、重建。
结论:
土地所有权不可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条件下女儿可继承。
法律解析: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能被继承。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户内成员去世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若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出该户,一般不能继续承包。而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出嫁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相关,如果女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户口已迁出则可继承房屋,按“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不能翻建、重建。土地权益继承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种情形和条件。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