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涉及子女继承权的时效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是说,如果子女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比如其他继承人隐瞒遗产信息、擅自处置应属自己继承份额的财产等,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二十年才发现权利被侵害,一般情况下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法院决定延长。
接受继承的表示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对于法定继承人(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而言,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默认接受继承,不存在因未及时表示而丧失继承权的问题。而对于受遗赠的子女(通过遗嘱获得遗赠财产的情况),则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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