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材料包括非法取得、无关联性、虚假、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提供的证言以及未经质证的证据。非法取得的材料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无关联性材料与待证事实无关;虚假材料不具真实性;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作证能力;未经质证的证据未在法庭上经当事人质证。
为确保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应做到:
1.严格依法依规收集证据,杜绝非法取证行为。
2.收集证据时确保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
3.仔细甄别证据真实性,防止使用虚假材料。
4.只采纳具备作证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
5.所有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
法律分析:
(1)非法取得的材料不可作为定案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取证方式,会导致证据丧失效力,这体现了法律对合法取证的严格要求。
(2)无关联性的材料不能定案。证据需与待证事实有实质联系,否则无法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3)虚假材料不具备定案资格。伪造、篡改的证据不真实,无法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4)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提供的证言无效。不具备作证能力的人所提供的内容,难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5)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是保障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
提醒: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确保合法、有关联、真实,证人具备作证能力,并经过质证程序,不同案情证据要求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非法取得的材料,在收集证据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不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
(二)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与待证事实有关联,避免收集无关的材料。
(三)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伪造、篡改证据。
(四)选择有正确表达意思能力的人提供证言。
(五)在法庭上要积极参与证据质证环节,确保证据经过合法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下几类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非法取得的材料,用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行。
2.无关联性的材料,和要证明的事实无关的证据不能用。
3.虚假材料,伪造、篡改的证据不具真实性,不能定案。
4.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提供的证言,因无作证能力不能用。
5.未经质证的证据,没在法庭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的,不能认定事实。
结论:非法取得、无关联性、虚假、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提供的证言以及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因取得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伪造、篡改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具备作证能力,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需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在实际法律事务中,你对证据的有效性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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