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有行政性质的认定书)的执行,即原认定书在复议期间依然具有效力。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比如作出原认定书的行政机关觉得有必要暂停执行原认定书,可能是发现了新的情况或者证据等。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等。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申请人如果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如执行原认定书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某些特别法律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举例说明
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例,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交警部门基于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一些措施,如暂扣驾驶证等,通常不会停止执行。因为在复议结果未出来之前,原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它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
不过,如果出现上述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原认定书的执行就会被暂停,其效力在暂停执行期间的实际影响会相应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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