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同抗辩权适用不同情形。
法律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若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时,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时,可中止履行,不过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这些抗辩权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是否能行使抗辩权或不知如何行使,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公平的重要制度,包含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当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时,另一方可行使该权利拒绝相应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用于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请求。
4.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时,可中止履行,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
5.建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准确识别自身享有的抗辩权,合理行使以维护权益。同时,行使抗辩权时要遵循法定程序,如不安抗辩权的通知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自身违约。
法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保障了双务合同中双方履行的公平性。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里,若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另一方可行使该权利拒绝相应履行,防止自己先履行却无法得到对等回报。
(2)先履行抗辩权维护了后履行方的权益。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促使先履行方依约行事。
(3)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方在特定情形下的保护手段。当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可中止履行,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则恢复履行,平衡了双方利益。
提醒:行使抗辩权需有合理依据和确切证据,避免滥用。不同情形下的抗辩权适用条件不同,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处于双务合同且无先后履行顺序,当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可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保障自身权益。
(二)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里,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运用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请求。
(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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