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N+1赔偿”是用人单位在特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需遵循的补偿规则。“N”代表劳动者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1”是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2)适用“N+1赔偿”的情况为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比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
(3)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1”赔偿。
提醒:
员工遇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判断是否符合“N+1赔偿”条件,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情况,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的证据,以便后续要求“N+1”赔偿。
(二)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及时与单位沟通,明确解除原因是否符合“N+1”赔偿的适用范围。若符合,可要求单位依法支付相应赔偿。
(三)若与用人单位就“N+1”赔偿协商不一致,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N+1赔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N),另加一个月工资(+1)。
2.适用情况为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病愈或非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工作;劳动者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大变,协商变更合同不成。
3.满足上述情况,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多付1个月工资,可解约并支付“N+1”赔偿。
结论:
用人单位在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特定情形下,需支付“N+1”赔偿,即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无果这些情况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1”赔偿。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非自身过错导致失去工作时能得到合理补偿。如果遇到类似劳动纠纷情况,不确定自身权益或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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