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错推定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在特定侵权行为中,只要受害人证明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其能自证无过错。这一原则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
2.对于适用过错推定的一般侵权责任情形,应采取以下措施:教育机构要完善教育管理机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检查,尽到应有的职责;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杜绝违规行为;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加强安保措施,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建筑物等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定期检查维护相关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分析:
(1)过错推定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在特定侵权行为里,受害人证明损害与行为有因果关系后,行为人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担责。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然承担侵权责任,这促使教育机构加强安全保障。
(3)医疗机构有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篡改病历等行为,被推定为有过错,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损,所有人、管理人若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增强对高度危险物的管理。
(5)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则担责,促使维护设施安全。
提醒:在这些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中,相关主体要注意留存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证据,不同案情复杂程度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一)对于教育机构,平时要完善各项教育和管理措施,如制定安全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等,一旦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情况,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避免出现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
(三)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如安装监控、设置安保措施等,以便在发生损害时能证明自己的尽责。
(四)建筑物等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对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在发生损害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过错推定指在一些侵权行为里,受害人证明损害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就认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其能自证无错。
2.适用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机构不能证明尽责则担责;医疗机构违规处理病历,推定有过错;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损,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高注意义务需担责;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损,相关人不能自证无错要担责。
结论:过错推定在特定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后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除非自证无过错,否则担责,一般侵权责任适用情形包括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建筑物等方面。
法律解析:过错推定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教育机构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然要担责,这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医疗机构若有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篡改病历资料等行为,就会被推定有过错,以此规范医疗行业行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若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以强化对高度危险物的管理。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责任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担责,保障公众安全。若遇到涉及这些过错推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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