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面临撤销权诉讼时,被告可从以下方面提出抗辩
1.核查撤销权是否已过除斥期间,若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才行使,或者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未行使,被告就可据此抗辩。
2.审查债权人是否具有撤销权主体资格,若原告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或者债权尚未到期,被告可提出此抗辩。
3.确认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债权,若债务人虽处分财产,但仍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被告可进行抗辩。
4.查看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若第三人不知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财产,可对抗撤销权行使。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过期:撤销权有行使期限,债权人知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债务人行为发生起五年内不行使就消灭,超期被告可抗辩。
2.原告无资格:若原告与债务人无合法有效债权,或债权未到期,原告无撤销权主体资格。
3.债权未受损:债务人处分财产但仍有足够财产偿债,其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
4.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三人不知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且付合理对价获财产,可对抗撤销权。
结论:
撤销权诉讼中,被告可从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债权人不具有撤销权主体资格、债务人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第三人善意取得这四个方面进行抗辩。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消灭,若超过此期限,被告可进行抗辩。若原告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债权或债权未到期,原告不具备撤销权主体资格,被告也能以此反驳。当债务人虽处分财产,但仍有足够财产偿债时,其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被告可据此抗辩。此外,若第三人不知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财产,构成善意取得,可对抗撤销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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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从除斥期间、主体资格、债权损害、第三人善意取得四个方面抗辩。除斥期间方面,若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超一年,或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超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被告可据此抗辩。
2.主体资格上,若原告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债权,或债权未到期,原告不具撤销权主体资格,被告可提出此抗辩。
3.债权损害方面,若债务人虽处分财产,但仍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其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被告可进行抗辩。
4.第三人善意取得时,若第三人不知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财产,可对抗撤销权行使,被告也可据此抗辩。
建议被告在诉讼中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除斥期间抗辩是被告常用手段。法律明确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当超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或者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撤销权消灭,被告可借此主张撤销权已丧失。
(2)主体资格抗辩方面,若原告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债权,或者债权未到期,那么原告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被告可据此进行抗辩。
(3)当债务人虽处分财产,但仍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时,意味着其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被告也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4)第三人善意取得也是有效的抗辩理由。若第三人不知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且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财产,可对抗撤销权行使。
提醒:撤销权诉讼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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