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偷盗行为金额标准以司法解释为依据,一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级高级法院、检察院能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需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
3.若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数额较大”标准可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准确认定盗窃金额,加强对特殊情形下金额标准确定的指导。同时,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盗窃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违法犯罪。
法律分析:
(1)偷盗行为金额认定一般依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级高级法院、检察院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
(3)若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数额较大”标准可按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提醒:不同地区盗窃金额认定标准有差异,且特殊情形下标准会调整,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一)若想明确当地偷盗行为金额认定标准,可通过当地省级高级法院、检察院的官方网站或公告查询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二)若涉及盗窃案件且行为人存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在判断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时,按照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衡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认定偷盗金额标准一般按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到三千、三万到十万、三十万到五十万以上,分别属“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省级高院、检察院能结合当地经济与治安,在规定幅度内定本地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3.有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一年内受行政处罚等情况,“数额较大”标准按上述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结论:
认定偷盗行为金额有一般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但各地区可自行确定标准,部分情形下“数额较大”标准可按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偷盗行为金额认定通常遵循司法解释的一般标准,但并非固定不变。各省级高级法院、检察院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且需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同时,若存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特定情形,“数额较大”标准会降低为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时,既考虑到普遍性,又兼顾了地区差异和特殊情况。如果对偷盗行为金额认定等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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