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以证明行为人确切知道诈骗行为性质,包括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能直接表明其明确知晓行为性质的证据。
(二)在认定应当知道时,要综合多方面情况。调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既往经历,查看是否有类似诈骗处理记录;审查行为方式,是否存在使用虚假身份、隐蔽通讯工具、异常资金流转等逃避监管的情况;核算获利情况,判断报酬是否远超正常业务;分析行为人与其他诈骗人员的关系和交流内容,看有无暗示、默契配合等。
(三)对于可能涉事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使用可疑的行为方式,获取合理报酬,不与有诈骗嫌疑的人员密切配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综合判断,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以及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分析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1.电信网络诈骗主观明知分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清楚行为性质,应当知道需综合情况推定。
2.司法实践认定时,会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过往经历,曾因类似诈骗被处理仍参与,可认定明知。
3.看行为方式,用虚假身份、隐蔽工具、异常资金流转逃避监管,可推断明知违法。
4.报酬远超正常业务,可能明知是诈骗;与其他诈骗人员有暗示、默契配合,也可作认定依据。
结论:
电信网络诈骗主观明知认定分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从多方面综合考量。
法律解析:
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明知认定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行为性质。而应当知道则需综合各种情况来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会考虑多方面因素。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既往经历是重要参考,比如曾因类似诈骗受处理仍参与的,可认定其明知。行为方式也能反映其主观状态,使用虚假身份、隐蔽通讯工具、异常资金流转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可推断其明知违法。获利情况同样关键,若报酬远超正常业务,就可能明知是诈骗。另外,行为人与其他诈骗人员的关系及交流内容,如存在暗示、默契配合等,也可作为认定明知的依据。如果对电信网络诈骗主观明知认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电信网络诈骗主观明知认定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晓行为性质,应当知道需综合情况推定。
司法实践认定时会多方面考量。一是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既往经历,曾因类似诈骗受处理仍参与,可认定明知。二看行为方式,使用虚假身份、隐蔽通讯工具、异常资金流转等逃避监管,可推断其明知违法。三是关注获利情况,报酬远超正常业务,可能明知是诈骗。四是分析行为人与其他诈骗人员的关系及交流内容,存在暗示、默契配合等能作为认定依据。
为准确认定,司法人员应全面收集证据,综合考量各因素;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研究,提高认定准确性;向社会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法律分析:
(1)电信网络诈骗主观明知认定分为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行为性质,这是比较直接的认定方式。
(2)应当知道需综合多方面情况进行推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既往经历是重要参考。若曾因类似诈骗受处理仍参与,其主观明知的可能性极大。
(3)行为方式也能反映主观状态。使用虚假身份、隐蔽通讯工具、异常资金流转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可推断行为人明知违法。
(4)获利情况同样关键。当报酬远超正常业务时,很可能意味着行为人明知是诈骗活动。
(5)行为人与其他诈骗人员的关系及交流内容,若存在暗示、默契配合等,也可作为认定明知的依据。
提醒:参与电信网络相关业务时要确保行为合法合规,若报酬异常高或业务方式可疑,需提高警惕,避免陷入诈骗风险,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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