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和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两种,行使时要在合理期限内,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优先受偿权范围依规定确定,不包括逾期利息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可通过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来抵偿工程价款,也能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诉讼或申请仲裁,凭借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但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这是为了保证权利行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并且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优先受偿权范围有明确规定,不包含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这明确了权利的边界。如果在建设工程价款方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两种行使方式,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二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行使该权利要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且优先受偿权范围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不包含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为更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议如下:
1.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工程折价事宜,若协商不成,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工程,避免错过合理期限。
2.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充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等款项优先支付。
3.准确界定优先受偿权范围,避免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款项纳入,以免影响权利的有效行使。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两种行使方式: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即双方协商按一定价格把工程折抵价款以实现优先受偿;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获生效文书,再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2)行使优先受偿权要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并且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3)优先受偿权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不包含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提醒: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务必把握好合理期限,明确受偿范围。不同工程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可先尝试与发包人友好协商工程折价事宜,明确折抵价格和方式,达成协议实现优先受偿。
(二)若协商不成,及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凭借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法院拍卖工程,以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要注意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并且保障建筑工人利益。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不把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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