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资金融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纠纷不在此列。常见的自然人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企业间为生产经营的借款适用于民间借贷法律。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非法吸存转贷、无放贷资格营利性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等情况,合同无效,且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上限约束。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借贷双方要明确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避免将金融机构贷款纠纷误作民间借贷处理。
-出借人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从事无效借贷行为。
-双方约定利率时要了解司法保护上限,避免约定过高利率导致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法律分析:
(1)民间借贷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资金融通,但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业务纠纷不在此列。这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和界限。
(2)常见的自然人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的借贷合同受民间借贷法律适用。这保障了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需求。
(3)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非法吸存转贷、无放贷资格营利性放贷等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
(4)借贷利率有司法保护上限,超部分不受保护,这能防止过高利息对借款人造成不合理负担。
提醒:进行民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主体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约定利率应在司法保护范围内,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参与民间借贷时,要确认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若贷款方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要避免出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等情况,否则合同无效。
(三)注意借贷利率,确保在司法保护上限内,避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
1.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资金融通,金融机构放贷纠纷不算。
2.常见的自然人、企业与自然人、企业间为经营的借贷合同适用民间借贷法律。
3.套取贷款转贷、非法吸存转贷、无资格营利放贷,合同无效。
4.借贷利率有司法保护上限,超部分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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