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未造成损失不被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决定,可在7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通知立案,公安机关须执行。
3.若是刑事自诉案件,收集证据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维权。
结论:案件未造成损失不被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决定可申请复议、复核;也可向检察院申诉;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案件未造成损失不被立案时,当事人有多种途径维护权益。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第一步,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若对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和复核能进一步争取立案。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对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或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案件未造成损失不被立案,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若不服该决定,可先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还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立案,公安机关需执行。
3.若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自行收集证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来维护权益。
建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按上述途径操作,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自身诉求得到有效表达和处理。
法律分析:
(1)当案件未造成损失不被立案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关键步骤,它是后续维权的重要凭证。
(2)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规定的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依旧不满,还能在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内部救济途径。
(3)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是可行办法。检察院会介入调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自行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依靠法院审判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在进行复议、复核或申诉时要注意时间限制,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若不服该决定,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按通知立案。
(三)若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收集证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以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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