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确实具有抗辩权,可从主债务人、一般债务人、专属这三方面的抗辩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2.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便主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仍能行使。如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保证人仍能以时效已过抗辩。
3.保证人拥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像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当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人可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4.保证人有专属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下的抗辩权。虽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可运用其他抗辩权。
建议保证人熟悉各类抗辩权适用情形,在面对债权人要求时,准确判断能否行使抗辩权。同时,在行使抗辩权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便主债务人放弃该权利,保证人仍可继续行使。如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保证人能以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2)保证人拥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当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时,保证人可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3)保证人有专属的抗辩权,是先诉抗辩权例外情形下的抗辩权。虽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其他方面可运用上述抗辩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行使抗辩权有诸多情形和条件,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保证人若遇到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情况,可自行以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保护自身权益。
(二)当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时,保证人可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三)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虽无先诉抗辩权,但可在其他方面积极运用所享有的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1.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抗辩权。保证人可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就算主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也能行使,像主债务诉讼时效过了,主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能以时效已过抗辩。
2.保证人具备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不安抗辩权等。若债权人没履行义务,保证人可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3.保证人有专属抗辩权,是先诉抗辩权例外情形下的抗辩权。连带保证中虽无先诉抗辩权,但可借其他抗辩权维护权益。
结论: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具有抗辩权,可在不同情形下运用相应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包含多方面。保证人可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便主债务人放弃,其仍能行使,像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保证人可依此进行抗辩。同时,保证人具备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当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时,保证人能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另外,在先诉抗辩权例外情形下,保证人有专属的抗辩权,虽连带保证责任中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却能在其他方面运用上述抗辩权。若在实际中遇到连带保证责任相关法律问题,不知如何运用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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