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要按规定程序委托鉴定,鉴定完成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委托时需提交相关案件材料。鉴定机构会依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自决定鉴定起,羁押期限停止计算,待办案机关收到鉴定报告后再重新计算。在此过程中,办案机关要将鉴定起止时间及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这一规定保障了司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因鉴定时间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遇到相关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这一规定考虑到精神病鉴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需充裕时间得到科学准确结果,若计入羁押期限,可能影响鉴定质量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2.进行鉴定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根据案情必要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并提交相关案件材料。鉴定机构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并出具意见。
3.从决定鉴定起,羁押期限停止计算;收到鉴定意见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而且,办案机关应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鉴定起止时间及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理由。
4.建议鉴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鉴定;办案机关严格遵循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法律分析: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是依据司法机关认为的必要性而启动的程序。司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提供相关案件材料,确保鉴定有充足依据。
(2)鉴定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这保证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从决定鉴定开始,羁押期限暂停计算,待鉴定报告出具、办案机关收到鉴定意见后,羁押期限重新起算。这既保障了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况准确判断的时间需求,又避免了不合理的超期羁押。
(4)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有义务将鉴定起止时间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保障了相关人员的知情权。
提醒: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要关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若对鉴定结果或程序有异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委托鉴定:当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觉得有必要给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时,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同时提交相关案件材料。
(二)开展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
(三)羁押期限计算:从决定做鉴定开始,羁押期限暂停计算。等鉴定完成,办案机关收到鉴定意见,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四)告知义务:在此期间,办案机关要把鉴定的起止时间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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