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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两份名单,在盖b公司章的时候,偷盖了一份自己人的名单,现款项均已到c公司自己准备的名单里了,这个算犯罪吗?

pub****703 湖南-长沙 毒品辩护咨询 2026.02.14 18:54:48 308人阅读

关系是a公司总包,b公司分包,c公司是b公司的一个专业分包公司。但是a并不知道b公司分包给了c。 现因为付款问题,c公司工程进度达标,a公司核定后向b公司付款150万,需要通过代付名单提供给a公司。但是b公司不同意150万全部付给c公司,只允许支付100万,故要求c公司提交代付名单的时候将名单里的人换成b公司要求的人,两方协商不一致,c公司假意答应后,做了两份名单,在盖b公司章的时候,偷盖了一份自己人的名单,现款项均已到c公司自己准备的名单里了。这个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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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可能涉及的罪名:

    职务侵占罪
  构成要件分析  
    - 如果实施该行为的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通过偷盖公章制作虚假名单,将款项引导到自己准备的名单对应的账户,这本质上是利用了其能够接触和使用公章以及处理相关款项流程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本应属于B公司或者相关业务涉及的单位的财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标准  :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诈骗罪
  构成要件分析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偷盖公章制作虚假名单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使得相关款项支付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将款项支付到其准备的账户,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人的身份、款项的性质、涉及的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2026-02-14 19:0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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