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只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以下分情况说明处理方式:
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
处理路径 :这种事实婚姻在法律上被认可为合法婚姻关系,若要解除,需要通过法定的离婚程序,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 双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
- 然后携带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等,部分地区可能还要求提供照片等)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有了离婚证,就可以证明双方已经离婚。
诉讼离婚
- 若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双方的身份信息、能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据(如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
- 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就等同于离婚证明,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1994 年 2 月 1 日后的同居关系
- 由于这种情况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离婚”一说,也就无需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双方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 :双方自行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请求法院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但无论结果如何,这都只是对同居期间相关问题的处理,并非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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